摘要
从一般法视角看,涉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理应立足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类型归属予以分别确定.然而,从特别法视角看,涉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却因《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并未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类型归属而呈现出依据不明、对应障碍以及行使冲突等立法淆乱状况.为解决因诉权争议和法律衔接障碍导致的原告资格认定困境,建议通过涉海生态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明确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一体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化,对涉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予以立法矫正.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2&ZD13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社科专项项目(2022CDSKXY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