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Vol.48Issue(5) :76-88.DOI:10.13796/j.cnki.1001-5019.2024.05.009

新《公司法》背景下资本显著不足规则实证分析

吴飞飞 胡晓璇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Vol.48Issue(5) :76-88.DOI:10.13796/j.cnki.1001-5019.2024.05.009

新《公司法》背景下资本显著不足规则实证分析

吴飞飞 1胡晓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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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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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公司法》出台后,五年认缴制等一系列新制度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重塑了公司信用的内涵,给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新《公司法》语境下,资本显著不足中的"资本"一词不应再理解为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资本显著不足实为资产显著不足.此处所指的资产,并非公司的净资产或总资产,而是一种估价价值、公平价值.在资产显著不足的语境下,对自愿和非自愿债权人不宜设立双重适用标准.至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法院应以债权的发生时间为节点,综合公司财会数据,参照资本充足率测试标准,对公司的公平偿债能力以及经营风险进行个案判断.

关键词

资本显著不足/法人人格否认/注册资本/资产信用/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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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安徽大学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564
ISSN:1001-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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