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诉讼保护的程序展开应建立在联动分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基础上.基于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在实体法理层面,应将个人信息定性为具体人格权,相应的请求权包括私益请求权和公益请求权,损害类型多为风险或者焦虑不安等非物质性损害,责任形态多是共同责任.以此为逻辑起点,一方面,为实现程序法对个人信息公私法益的全方位保护,应探索构建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为搭建能适应实体法要求的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则,应凭借差额说将风险性损害具体化为附带财产损失和焦虑引起的精神损害;从平衡信息保护与利用之目的和共同诉讼理论出发,还应将承担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诉讼形态界定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基金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24M7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