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豁免诉讼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民事诉权、法院司法裁判权和法院地国政府外事管理权在诉讼中产生了多元利益冲突.因此,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了外交介入规则,但如何将其与民事诉讼结构进行有效衔接还有待研究.外交介入实质上是对外关系政策的法律化表达,为确保其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的正当性,外交介入的政治属性不足以成为其豁免司法审查的充分理由.但法院应保持司法克制,在保障独立审判的基础上,承认证明文件作为公文书证的证明力,考虑尊让外交意见中的法律解释、条约解释和利益声明.通过明确外交介入的程序、内容与效力,将外交介入与民事诉讼进行有效衔接,可以在国家豁免诉讼中保护对外关系利益,并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提升我国国际法律话语权的同时,为其他领域中的行政介入机制提供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