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侵害行为可能引发多种诉讼程序,由此产生了惩罚性赔偿金在不同诉讼中的分配问题.传统侵权法与损害赔偿法以矫正正义为理论基础,但在公私法界限日益模糊化的背景下,传统由公法专享的分配价值,已逐渐部分由私法承继,分配正义的理念逐渐向私法渗透.惩罚性赔偿即为分配正义观在损害赔偿法内的集中表现,分配正义理论在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顺位与最终归属上具有指导作用.在分配顺位上,惩罚性赔偿金在不同诉讼程序中的确定,应遵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私益诉讼优先于公益诉讼"的规则;在最终归属上,惩罚性赔偿金的具体分配,应遵循"私益诉讼下归于个人、公益诉讼下归于环境保护专门基金"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