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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以三权分置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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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所构造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农地权利体系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农村土地改革制度创新.厘清经营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是构造三权分置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论与"权能分离原则"和"一物一权"原则相悖.相互龃龉的过多的权利设置只会导致农地权利体系混乱.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符合权利的生成逻辑,具有节约制度变革的优势,既能契合农地经营权的设立语境,又能避免多层用益物权权利结构之弊.
On the Legal Nature of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陈林峰、方金华、林景祥、马晓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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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福州350000

三权分置 经营权 用益物权 债权

福建省科技厅重点项目

2018R0018

2020

安徽农业科学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安徽农业科学

影响因子:0.413
ISSN:0517-6611
年,卷(期):202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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