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的范围不仅包含记名被保险人,而且扩张包括共同被保险人.共同被保险人是“记名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此乃按照“与记名被保险人有一定关系之人为共同被保险人”的“从人原则”所确定.在适用从人原则时,有三个问题需厘清:“允许”的解释应基于偏离记名被保险人允许的程度来弹性判断;“辗转允许”要根据记名被保险人授权范围的大小来判定共同被保险人的范围;“合法”的解释基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前者要严格解释,而后者为保障受害人应从宽解释,违章驾驶人也应纳入共同被保险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