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空间碎片数量的指数级增长不仅占用了珍贵的轨道资源,污染了外层空间环境,影响卫星的正常运行,还对外层空间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国际空间法对于空间碎片治理面临重指导准则、缺乏具体治理制度的双重困境,此外,外空全球公域这一特殊法律地位不仅减损各国治理空间碎片的信心,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空间碎片治理的安全、可靠和快速实施.空间碎片治理体系化的薄弱催生了更为迫切的需求,引入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有助于解决此困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对空间碎片治理制度化进行理论滋养,还可以服务于空间碎片减缓、空间碎片清除和空间态势感知具体规则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