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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行为的著作权法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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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新兴技术应用不直接涉及著作权法的制度性评价.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技术过程,也可以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合法行为与侵权行为共同构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行为在著作权法层面的二元法律属性,而著作权法困境即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行为在著作权法层面的法律不确定性.必须承认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行为,无论是作为合法技术还是侵权应用,都会对人工智能的整体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产生实质影响.因此,有必要廓清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行为作为著作权合法行为或侵权行为时所产生的价值内涵与潜在影响,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行为的治理规则提供价值参照,合理摆脱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行为的著作权法困境.

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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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行为 著作权侵权 实质相似性

2024

长江论坛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武汉行政学院

长江论坛

CHSSCD
影响因子:0.222
ISSN:1005-3980
年,卷(期):2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