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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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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外观主义标准与数据财产权利构造的复杂性存在内在冲突,损害案外人权益的错误执行难免发生,而案外人能否得到救济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数据财产执行中,建立在传统财产法基础上的执行救济规则难以实现对案外人的充分救济,因此有必要在结合数据财产特殊机理、确认数据财产权属构造的基础上,对数据财产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进行类型化划分.作为案外人的个人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应当根据在不同类型数据财产生成过程中其所投入的贡献度加以判断.原则上,在个人数据主体享有数据财产所有权时,其可排除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在其仅享有用益权时,则可主张排除无负担执行.

贾彦昊、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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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数据财产 数据财产所有权 数据财产用益权 执行异议之诉 强制执行 民事权益

2024

长江论坛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武汉行政学院

长江论坛

CHSSCD
影响因子:0.222
ISSN:1005-3980
年,卷(期):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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