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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疫苗损害救济中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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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预防接种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私人责任与国家责任之间的错配,以及预防接种损害与违法职务行为之间复杂的因果关系.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对受种者的损害救济,也不利于接种损害的有效预防,更进一步影响了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鉴于预防接种所具有的行政属性,其损害填补责任超出了普通侵权责任在私主体间救济的极限.因此,应当建立以国家补偿责任理论为核心的新型损害救济制度.基于公益牺牲补偿理论,并以公法危险责任为骨干,构建完善的救济理论框架,以明确和规范预防接种损害救济的要件、范围及标准.

钟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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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威大学 法学院,考文垂 CV47ES

接种行为 损害救济 国家补偿责任

2024

长江论坛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武汉行政学院

长江论坛

CHSSCD
影响因子:0.222
ISSN:1005-3980
年,卷(期):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