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通常未局限于文本表达而孤立地理解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立法目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予以扩大解释,基于利益衡量原则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予以界定;面对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诉讼,司法保持了一贯的保守态度.安全保障义务既属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亦属于侵权法和合同法上的注意义务,其内容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险避免义务和危险救助义务.应当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同时还应明确其违反第38条第2款可能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19YJA8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