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拉喀什条约》为视障人士获得出版作品提供了一系列版权限制与例外,同时也为公共图书馆的被授权实体地位以及数字有声读物的无障碍格式版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作为世界上视障人士最多的国家,同时也作为《马拉喀什条约》缔约国,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来履行条约义务.通过以我国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必要性为逻辑起点,分析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在深入阐释《马拉喀什条约》中有关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制度表达的基础上,从公共图书馆服务角度与著作权法完善角度提出我国公共图书馆数字有声读物无障碍服务的完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