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赋权和产权结构设计对于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具有重要意义,并构成了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数据作为一种新型法律客体,与知识财产具有显著的相似性,国内外均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数据,但也有不同之处.我国目前以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数据,不同的数据类型以不同模式保护,但也各自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可通过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解决保护模式的局限,通过加强企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制、行业规则等,不断加强数据生产、流通、利用、共享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2XJC820001)
重庆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