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罚金刑”作为历代沿用的处罚方式,在宋代产生新的发展趋势.由于“金”一词在不同历史环境下的语义变迁与封建时代经济与货币制度的发展,“铜”成为“罚金”标的物,“罚铜”成为宋代“罚金刑”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在“赎刑”适用扩大化的趋势下,“罚金刑”与“赎刑”在混同中日趋分化,表现为“罚铜”制度在宋代已成为专门的系统,开始由零散的运用向独立的刑种转化.得益于经济的高度发展及货币的大量使用,宋代罚金的缴纳方式也愈加成熟,实践中铜钱占据主流.在金额的规定上沿袭了唐五代以来的每斤120文,并未考虑到物价变动因素,而《朝野类要》所记载的每斤200文可能是针对“罚铜”缴纳时官方定价远低于其实际价值所进行的调整.
基金项目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宋学研究中心课题(16JDGH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