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术搜索
登录
注册
中文
EN
首页
|
论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
论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
引用
认领
扫码查看
点击上方二维码区域,可以放大扫码查看
原文链接
NETL
NSTL
万方数据
中文摘要:
数字化教育已发展成教育领域的新样态,但也出现了数字资源难以接入、数字资源使用不便、公民数字信息素养难以提升等问题,从而加剧了教育的不平等.此时,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显得尤为重要.公民数字受教育权作为公民在数字时代享有的一项新型主观权利,具有多维的价值面向.从法学视角出发,国家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具有法定义务.从社会契约理论、福利国家理论以及客观价值秩序入手,可为国家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义务找到正当性依据.在内容体系上,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包含了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当国家违反不同的义务时,公民享有相应的不同程度的可诉性权利.
收起全部
展开查看外文信息
作者:
胡城军、王彦璎
展开 >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06
关键词:
数字受教育权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可诉性
出版年:
2024
DOI:
10.3969/j.issn.1672-8173.2024.03.009
湘南学院学报
湘南学院
湘南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
0.215
ISSN:
1672-8173
年,卷(期):
2024.
4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