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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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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教育已发展成教育领域的新样态,但也出现了数字资源难以接入、数字资源使用不便、公民数字信息素养难以提升等问题,从而加剧了教育的不平等.此时,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显得尤为重要.公民数字受教育权作为公民在数字时代享有的一项新型主观权利,具有多维的价值面向.从法学视角出发,国家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具有法定义务.从社会契约理论、福利国家理论以及客观价值秩序入手,可为国家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义务找到正当性依据.在内容体系上,保障公民数字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包含了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当国家违反不同的义务时,公民享有相应的不同程度的可诉性权利.

胡城军、王彦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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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06

数字受教育权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可诉性

2024

湘南学院学报
湘南学院

湘南学院学报

影响因子:0.215
ISSN:1672-8173
年,卷(期):2024.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