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先秦儒家区分了不同阶次的欲望,包括与生俱来的本能、自我实现的需要与成德成善的追求等.道德实践的目的是使"所欲"与"可欲"相符合."可欲"是对"善"的诠释:在应然的意义上,指行为主体内在自足的道德能力;在实然的意义上,指客观对象为人所需要的可欲性.先秦儒家对"可欲之谓善""心之所可"等命题的诠释不囿于个体之域,而是指在自我与万物、他者的关系中作出合乎公共理性的抉择,体现了成己与成物的双重追求.先秦儒家对待欲望的方式围绕人性、人情之"实然"何以化为"应然"展开,其核心是"以道制欲",因而涉及"善"如何可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