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目前仅限于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而作为生活垃圾的排放者——居民,并不在纳税人范围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环境保护税在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能.从现有制度体系来看,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渐进式平移至环境保护税制体系内,是将个人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的有效举措.结合我国现行征管机制及荷兰、瑞士两个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征收垃圾费(税)经验,应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以优化制度设计、强化征收管理的"制度完善"的近期目标,逐步过渡到立法层级提升、税制要素构建的"费改税"的远期目标,用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