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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归责机制研究——以"职务作品"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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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感知"型人工智能逐步转向"认知"型人工智能,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归责难题就成为学术界与实务界共相关注的热点问题.目前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属于一种非典型的"雇员",而其生成物则可以视为基于拟制性雇佣关系所形成的"职务作品".因此,发现"职务作品"背后的"人",就成为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归责机制的重要探索.按照传统职务作品理论的法理逻辑,可以按照作品创作的劳动替代逻辑、作品传播的控制者归责逻辑、作品流通的实际获利者归责逻辑来确定三个环节上的雇佣者责任.但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的分离,应当将其生成物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区分为雇主责任与算法责任;而在归责方式上则需要采用连带责任机制,强化法律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力度;同时由被侵权人自主决定如何适用经济法责任与侵权责任.

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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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物 算法责任 职务作品 归责机制

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重点项目

pdjh2022a0406

2024

东岳论丛
山东社会科学院

东岳论丛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87
ISSN:1003-8353
年,卷(期):202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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