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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关系结构要素的解释缺陷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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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关系结构主要由主体、客体和行为要素构成.法国、德国、日本商法有商事关系结构基本要素,但三种商事关系均存在构造缺陷.客观主义商事关系存在商行为解释障碍,主观主义商事关系存在商人概念缺憾,折中主义商事关系存在循环论证.为缓释既有理论局限,产生以营业为中心建构商事关系的理论.但营业中心理论亦存在主观营业、营业财产、客观营业等概念的不周延.为解决上述缺陷,可以因循主体、客体、行为的私法结构,重构其解释逻辑.对营业主体应穿透其组织体外观,双轨解释商自然人与商事组织工具.营业客体的解释逻辑,在于能否识别商事交易中的财产权,把握商事财产权扩张规律.营业行为作为主体意志的延伸,本质仍是营业主体的目的外观.

黄希韦、陈琪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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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北京 10002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北京 100011

营业 商事关系 商自然人 商组织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级课题2024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

23HX16622QD342024-ZZ-121

2024

东岳论丛
山东社会科学院

东岳论丛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487
ISSN:1003-8353
年,卷(期):2024.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