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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激励型立法——基于《拜杜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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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场景的日益多元化,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场历史性变革.《拜杜法》的成功经验为中国人工智能法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今后,人工智能法制定时应考虑采取"激励型立法"模式,在继承"促进型立法"优点的基础上,更好地激励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探讨人工智能激励型立法方案时,首先,应明确立法目的是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其次,结合域外经验和本土实践,采取"三分法"的分类分级思路;再次,在激励方式上选择"减少成本型"和"增加收益型"激励;最后,考虑增设一部激励属性更强的"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法".构建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激励型法律规范,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创新活力.

严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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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092

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上海 200092

人工智能法 拜杜法 激励型立法 促进型立法 人工智能产业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2023)

20232S0064

2024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

ISSN:2096-5036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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