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基于模型、算法等技术自主生成文本、图片、视频等的软件系统,其拥有海量数据收集能力、多模态融合能力、深度学习-反馈能力、"类人化"表达能力.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在训练和使用的过程中会带来对个人信息、知识产权、人格权等权利的侵权行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理解具有不同的维度.侵权的主体具有复杂性,主要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使用者和其他主体.面对侵权,应当采取规范引导、用户划分、训练优化、适用过错原则进行侵权责任认定等措施,当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后,应认定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