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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自主行为侵权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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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制等依附论无法解决人工智能基于自主行为侵权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赋予人工智能电子人、机器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论亦有不足.将人工智能拟制为电子法人,由研发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和处理者等主体作为股东进行出资,形成独立财产对外担责,可以解决依附论之无人担责等困境,也更利于人工智能背后相关人类主体的权责分摊.对于人工智能自主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可在区分不同应用场景、不同阶段的基础上,明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盖然因果关系说,并根据损害与相关主体的关联程度合理分配各方责任.同时,为分散人工智能电子法人自身的赔偿压力,可引入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先行赔付,并设立赔偿基金进行兜底,从而使受害人获得充分而有效的救济.

张志坚、应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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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 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人工智能 自主行为 责任主体 责任承担 电子法人

2024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

ISSN:2096-5036
年,卷(期):2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