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是近年来政府数据对外流通共享的创新制度,其应当在公共物品理论、数据财政理论、激励法学理论、双重失灵理论基础上实现理论跃升.从各地的实践探索以及初步建立起的相关制度内容上看,存在主体资格有待规范、数据处理范围不清、收费定价和收益分配方案有待明确等问题.对此,应当明确不同授权模式中授权主体的最低层级限制、明确被授权主体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资格限制,限定供给侧数据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条件开放类数据、限定需求侧数据为去标识化数据并制定产品服务清单,明确收费的公益性质和定价的保本标准、明确由运营机构获得运营收益由政府获得税费收入的分配方案.以此通过制度跃迁平衡政府数据授权运营制度中的公益性与私利性、福利性与营利性、安全性与收益性,从而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和数字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