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证券的特征在于其底层技术是区块链、信任来源是智能合约、价值基础是通证化的数字资产.数字证券在带来削减发行成本、提升融资效率等积极价值的同时,也引致包括技术漏洞、监管逃逸、市场波动和价格泡沫在内的风险,亟须监管做出有效回应.从数字证券法律关系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当前监管存在客体方面的概念界分不清、主体方面的运行逻辑背离以及内容上的监管要求缺失等问题.鉴于此,需采取扩大证券定义,将数字证券纳入《证券法》规制范围的应对路径,同时强化主体合规,促进多元协同治理并细化义务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