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成为市政开支的重要来源之一.从理论上看,房产税可以兼顾支付能力原则和受益原则,有效体现税收公平,但在实践层面却出现了税源监控不力、计税依据失实、税收负担畸重、税款使用失当等问题,导致税收公平未能实现.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不仅在于房产信息复杂和征管水平低下,更源于纳税人权利的缺失.民国年间,纳税人并没有能够真正参与税政,无法有效影响和干预政府决策.在绝大多数时候,房产税的征收和使用没有得到纳税人的同意,基本上只是政府单方面意志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民国房产税的正面功能未能有效发挥,成为近代中国财政现代化历程中的一个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