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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官的作为义务:法理诠释、归责标准与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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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风险社会"人为的不确定性"与企业犯罪预防协商共治的需求,数据保护官不作为的处罚正当性得以确立.在作为义务的来源上,排他性支配说、先行行为说、社会期待说和义务接管说均存在缺陷,无法充分推导出数据保护官的作为义务.考虑到数据安全风险源管控与企业犯罪预防的高度关联性,风险管辖说能够圆满证成数据保护官的作为义务,但存在扩大处罚的危险,应设定更具体的标准.在风险管辖的视阈下,只有当数据保护官客观上违反了对风险源的识别、评估和汇报义务,主观上具备对风险信息的认知优势时,才满足不作为刑事归责的前提.以风险管辖说为基准,能够妥当解决数据保护官怠于履职情形下的责任分配.

李兰英、郑天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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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数据保护官 作为义务 人为风险 风险管辖说 归责标准 信息优势

2025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08
ISSN:1000-5285
年,卷(期):2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