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Issue(1) :134-146.DOI:10.12046/j.issn.1000-5285.2025.01.014

数据保护官的作为义务:法理诠释、归责标准与实践应用

李兰英 郑天城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Issue(1) :134-146.DOI:10.12046/j.issn.1000-5285.2025.01.014

数据保护官的作为义务:法理诠释、归责标准与实践应用

李兰英 1郑天城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 折叠

摘要

基于风险社会"人为的不确定性"与企业犯罪预防协商共治的需求,数据保护官不作为的处罚正当性得以确立.在作为义务的来源上,排他性支配说、先行行为说、社会期待说和义务接管说均存在缺陷,无法充分推导出数据保护官的作为义务.考虑到数据安全风险源管控与企业犯罪预防的高度关联性,风险管辖说能够圆满证成数据保护官的作为义务,但存在扩大处罚的危险,应设定更具体的标准.在风险管辖的视阈下,只有当数据保护官客观上违反了对风险源的识别、评估和汇报义务,主观上具备对风险信息的认知优势时,才满足不作为刑事归责的前提.以风险管辖说为基准,能够妥当解决数据保护官怠于履职情形下的责任分配.

关键词

数据保护官/作为义务/人为风险/风险管辖说/归责标准/信息优势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出版年

2025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TPCD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08
ISSN:1000-5285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