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以"社会"一词作为主语的表述,暗示了"社会"作为法律主体的潜质.从历史进程来看,近代以来"社会"越来越具备独立的目的性.从规范体系来看,有别于其他法律主体形式,"社会"具有广延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填补了主体类型体系的空缺,从而为"社会"作为法律主体的制度化提供了充分理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社会"作为法律主体对应了整体性和剩余性权利义务内容,且在不同语境下呈现出不同的内涵范畴."社会"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权益保护、治理优化和法律表达等多方面的规范功能.这一功能的激活和实现,需要通过建立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个人共同构成的代表主体体系,遵循必要、次位和结合等应用规则,实现主体具化和规范强化,避免该概念的泛化所引发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