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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

陈金钊

年刊

falvfangfa@163.com

264209

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法律方法/Journal Legal methodCSSCI
查看更多>>《法律方法》是山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主办,2002年由陈金钊、谢晖教授创办的法律方法专业研究集刊。本刊迄今已经出版了11卷,在学界法律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重要影响,本刊论文已经在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近10篇,2007年入选CSSCI集刊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哲学家可以从法律思维中学到什么

    哈伊姆·佩雷尔曼吴佳昊
    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鉴于法律的模糊、易变和非普适的特性,哲学家们往往认为法学是非理性的知识.科学理性将理性等同于与真理相符,由此排除了自由地做出理性决定的可能.由于法律的本质是决定,虽然其并非是纯粹的演绎推理,因法律基本命题的效力是被预设的;但其依旧是合理的,因惯性原则构成了法律理性的基础,这意味着需与旧的价值观相符.现存法律的效力是被推定的,除非承担证明责任者能提出充分理由加以反驳.法学和哲学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对绝对主义、单一世界观的排斥,与理由论证、开放对话的亲和关系,因为哲学的任务并非局限于客观地描述、解释现实,而是要揭示现实的多层次结构与表现方式.法学会通过权威来对诸理由进行裁决,以决定何者具有约束力,但哲学却是排斥权威的.

    理性主义法律思维实践理性权威法律解释

    检测中国指导性案例的影响:一种文本重用方法

    本杰明·M.陈李志宇戴维·蔡艾略特·阿什...
    14-33页
    查看更多>>摘要:社会主义法院应该适用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社会主义法制否认司法判决具有先例地位.2011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选定若干判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供全体法官在审理类似纠纷时参考.十年过去了,对指导性案例引用的不足被认为是案例审判与社会主义法律传统不协调的体现.然而,引用并不是衡量影响力的最佳标准.对指导性案例独特语言的复制也可以作为其对司法决策产生影响的证据.本文采用局部比对工具①来检测地方法院判决中对指导性案例未注明出处的文本重用.研究结果表明,指导性案例比通常假设的更具影响力,从而使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传统与判例法对立的主流观点变得更加复杂.

    社会主义法制先例法院司法决策

    制定法解释方法的缺失

    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黄路婷
    34-47页
    查看更多>>摘要:诉诸解释准则和立法史是处理制定法的歧义的两种方法,但每种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缺失.文本是法律本身,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将解释准则视为处理法律模糊的手段.法律解释的结果无法通过算法预测,在解释时需要根据具体语境情况进行判断.法律解释的语境具有不确定性,法官需要运用各种准则和规范,以确定哪种语境最适合分析.非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在解释时更倾向于参考立法史.然而,立法史也是不可靠的、"非法"的.法官在解释时,需要判断哪些声明是可靠的,哪些是空话.此外,法官在解决案件时面临时间和专业的限制,制定法解释应当依赖于法律文本本身,采取相对简单和机械的方法.

    制定法解释文本主义解释准则历史解释立法史

    司法领域对可解释人工智能的要求

    阿什利·迪克斯姜雪怡
    48-64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们一直对机器学习算法忧心忡忡,因为机器学习算法犹如一个未知的"黑箱",无法得知它们是如何以及为何做出某些决策、建议或预测.目前,法官遇到机器学习算法相关案件的频率日益上升,其中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本文认为,法官应当要求对机器学习算法结果进行解释.设计出能够解释机器学习算法如何得出结论或预测的系统,这是解决"黑箱"问题的方法.如果法官要求对算法结果作出解释,那么他们将在塑造"可解释人工智能"(xAI)的性质和形式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以普通法为工具,可规定"可解释人工智能"在不同法律背景下所应有的含义.让法院扮演这一角色具有一定优势:司法推理自下而上构建,通过逐案考虑事实,做出细致入微的决定,这对制定可解释人工智能相关规定而言是切实可行的.此外,法院可能会促使可解释人工智能以不同形式出现,以适应不同法律环境和受众群体.总体而言,我们应当支持公共部门更多地参与塑造可解释人工智能,而迄今为止,可解释人工智能很大程度上仍由私营部门掌握.

    论合同的目的解释

    安德鲁·罗伯特森吴可嘉
    65-83页
    查看更多>>摘要:学界普遍认为,合同目的在合同的解释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讨论了合同领域目的解释的三个核心问题:第一,为什么合同目的与明示条款的解释和默示条款的识别相关.第二,如何辨识和区分合同目的与双方当事人的个体利益第三.合同目的如何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合同解释与默示条款的识别的过程.引用合同目的既可以提出也可以解决解释观点的选择问题,而且目的解释在识别默示条款的过程中也发挥着立体化作用.

    合同解释默示条款目的

    税法解释实证研究的结果及鲁棒性检验

    乔纳森·H.崔金彬彬
    84-110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税务局越来越多地基于规范主义政策依据(如公平和效率)来制定规则,而不是仅基于对相关法律的"最佳解读"(根据任何法律解释理论如目的主义或文本主义)来制定规则.此外,当联邦税务局解释法律时,其越来越倾向于目的主义.相反地,美国联邦税务法院并未呈现出向规范主义发展的趋势,而是与其他大多数法院一样遵循着向文本主义发展的趋势.尽管联邦税务法院在广义上变得更倾向于文本主义,但与其他法院相比,其更为注重运用多种法律解释工具,例如"谢弗林尊重"原则和整体文本解释规则.由此可见,各个公权力机构都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本主义风格或目的主义风格.这些研究结果使得有关税收例外主义和联邦税务法院司法性质的文献更为错综复杂,也反映出对司法尊重的持续争论以及对"谢弗林尊重""斯基德莫尊重"等学说未来的展望.从广义上说,这些研究结果为行政机关法律解释方面的现有理论文献提供了实证依据.

    税法法律解释方法联邦税务局联邦税务法院鲁棒性检验

    荷兰、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真相发现、程序传统与文化信任:当优势变成弱点

    克里斯杰·布兰特特斯图尔·特菲尔德杨佳瑜
    111-131页
    查看更多>>摘要:不同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的区别主要源于发现真相的不同解释路径.这些解释通常与程序传统有关,因此,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往往与该地区的传统有关.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信任,而该制度对于发现真相的作用,正是基于文化信任.对纠问式传统模式来说,发现真相主要依赖法官和卷宗.因此,在荷兰,发现真相依赖公正检察官的全面调查、完整的卷宗以及积极发现真相的法官,同时在审判中应当依法排除强有力的辩护,保证正确、准确查明事实真相.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对抗式传统模式中,控方的预先披露和辩方的独立、积极调查为强有力的辩护策略提供了基础,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等,并且,发现真相主要依赖陪审团和法庭中的交叉询问.然而,当荷兰的调查既不彻底也不公正,卷宗不完整或者法官不愿意发挥积极的作用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辩方事实上缺乏能力或者意愿开展积极的独立审前调查或者理解控方披露的"未使用的材料"时,尚无有效对策.此时,被视为两大诉讼模式优势的文化信任掩盖了两大模式固有的弱点,这些弱点不仅增加了误判的可能性,而且也增加了识别和纠正的难度.

    程序传统真相发现误判荷兰、英格兰和威尔士

    融贯主义的三种类型

    Jaap Hage侯学勇
    133-160页
    查看更多>>摘要:本文旨在展示作为一种认识论立场的融贯主义与其主要竞争对手——基础主义——相比具有吸引力的原因.它还意在表明,从一般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约束满足并不是赋予融贯概念内容的最有吸引力的方式.为了达到这些目的,本文区分了认知的、建构的以及整体的三种类型的融贯主义.认知融贯主义将融贯视为对独立存在的世界的知识检验(本体实在论).建构融贯主义使用融贯性作为确定特定领域中的事实是什么的标准,这是本体唯心论的一种形式.通常,认知融贯主义和建构融贯主义仅对个体接受的立场部分(信念等)进行融贯性检验.融贯性的定义和标准,就像通常的信念修正的逻辑和标准一样,被保留在使立场集融贯的过程之外.整体融贯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一切事物都包含在融贯性创造过程中.一组立场是整体融贯的,当且仅当它满足该组立场本身所包含的标准.本文认为,整体融贯主义最为符合融贯主义的基本思想,作为一种一般的认识论理论,它与严格意义上的作为约束满足的融贯性是不相容的.

    约束满足信念修正信念证实反思平衡融贯性理论

    司法裁判追求法律上的正确答案吗?——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核心争议之解决

    尹不忧
    161-178页
    查看更多>>摘要: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核心争议是关于法教义学研究的合法性基础之争议,也就是关于"司法裁判是否追求法律上的正确答案"的争议.在社科法学所采用的因果关系视角中,司法裁判只不过是裁判的原因导致裁判的结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法律上的正确答案,司法裁判也不是在追求法律上的正确答案.然而,在法教义学所采用的规范视角中,司法裁判是法官基于理由作出裁判的过程,法官所负有的依法裁判的义务要求法官必须诉诸法律上的理由来做出裁判,因此司法裁判必然追求法律上的正确答案.不同的视角对司法实践给出了不同的描述.但是,这两个视角并非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平行的,它们可以应用到同一对象上而不发生矛盾.所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虽然对司法实践给出了不同的描述,但是它们并不真正相互冲突,"司法裁判追求法律上的正确答案"并没有受到真正的挑战.而因果关系视角和规范视角,这两个平行的视角来自事实与价值的两分.同时,由于对事实与价值的两分缺乏关注,在这场争议中产生了"法教义学是社科法学的简写"和"法教义学在司法裁判中只具有事后包装功能"这两种误解.

    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司法裁判事实与价值的两分

    常识常理常情的法源属性及法律发现功能

    王国龙
    179-200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经验知识的常识常理常情虽然具有"流动性""相对性"和"情境性"等特点,但却被普遍运用于司法裁判的实践中,以发挥其法律发现的司法认识论功能.在法源属性上,常识常理常情作为法的认识渊源具有"公众的可认识性""合理的应然性""高度的盖然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基本特征.在法律发现当中,常识常理常情往往是通过"法律直觉""法律经验知识"和"法律共识"等来实现对法律的发现,并通过"常识主义司法"和"情理司法"这两种主要法律发现模式来加以运用,以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辩证统一.当然,常识常理常情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也需要接受理性论辩和逻辑法则的相关规制,以克服其自身的"经验性、不确定性、粗糙性、模糊性、不系统性、理性化不足、情景化和证立的贫乏性"等诸多不足.

    常识常理常情法认识源法律发现法的事实法律发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