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贫困性"是监察权能的独特面向.面对高效权威的权力现实不应忽视监察权能的贫困特质,监察体制的深化改革更不能轻视历来已久的监察贫困问题.反观诞生于监察权力转型和权能扩张过程中的民国监察院纠举权,虽然以其高效的优势弥补了弹劾权的缺陷,在古呈新制之间找到了制度创新的平衡点,但囿于权能配置失衡以及特殊制度历史环境,依然无法摆脱"监察的贫困.尤以为鉴,我国监察权能体系的优化与完善应当关注到监察的政治地位、能力要件、动力机制以及外部环境这些"致贫"因素.
基金项目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KYCX22_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