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与刑法在调整市场行为上存在照应、补充的关系,但也存在刑法中的隐形委任立法与经济法中相应规定的空白、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与刑法中相应规定的缺失、违法犯罪类型不一致、法律术语不一致等问题.经济犯罪多为法定犯,法定犯的动态性决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随着社会形势发展变化而作出相应变化.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经济犯罪立法模式,在经济法规范中直接规定相关经济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在立法的内容和术语上,经济法与刑法在相应规定上应当保持协调,加强立法上的衔接.在经济违法犯罪的具体界分中,存在"质"的界分理论、"量"的界分理论、折中理论等多种学说.在实际情况下,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很难进行统一固定、明确清晰的划分.只有通过立法刚性与司法柔性的结合,方可既形成法网恢恢的局面,又避免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达到平衡个案正义和规范正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