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权裁决中,对平衡原则的一个常见的反对意见是基于其不可通约性,认为不可能仅通过理性标准(区别于感性或者其他次理性标准)对权利或者公共利益的收益和损失进行量化的比较.本文通过对基于不可通约性的反对意见的概述,厘清基于不可通约性的反对意见的范围和局限性,旨在消除一些围绕基于不可通约性的反对意见的常见误解.基于不可通约性的反对意见并不质疑在不可通约的备选方案之间的每一个选择,甚至不主张在这些备选方案之间的每一个选择都是理性欠定的.它是对一些广泛传播的平衡原则的论述的重要挑战,打消了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某种形式的技术可通约是可能的幻想.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权案件不能被合理地裁决,只是意味着在人权案件中,任何试图在不可通约的事物之间进行通约的方法(通常以最大化为目标),无论是人权、公共利益、利益或偏好、宪法价值还是原则都是不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