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2024,Vol.44Issue(1) :447-468.

现代法上民商关系的体系阐释

曹相见
法律方法2024,Vol.44Issue(1) :447-468.

现代法上民商关系的体系阐释

曹相见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 折叠

摘要

罗马法不区分民法、商法,但无疑包含了实质商法,以实质商法的非形式性否认其在罗马法上的存在,既与当时的事实不符,也与商品经济的普遍性相悖.罗马法后期发生的宽待债务人运动导致了民商关系的分化,中世纪以后则形成了独立的商人法.经由近代以来的商法民法化,民法形成了包含商法在内的广义民法和与商法相对的狭义民法两种语境.从私法的外部体系上看,民法的概念体系具有基础性,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责任则不具有独立性,经由概念位阶的体系调整,可以作为狭义民法的有益补充.就私法的内部体系而言,商法规范有其独立性,与狭义民法各为市民生活的两个典型.鉴于民商法关系的"双阶"构造和《民法典》商化不足的事实,制定作为领域法而非一般法的商法通则,形成丰满、融贯的私法体系,不失为一种妥当的选择.

关键词

民商关系/外部体系/内部体系/商主体/商行为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21YJA820003)

出版年

2024
法律方法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法律方法

ISSN:
参考文献量201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