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开发票罪的保护法益应是普通发票管理秩序,国家税款仅是随机法益.虚开发票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和"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应作为该罪共犯行为论处.虚开行为的实质是发票记载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营信息不符.伪造的发票也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对象.行为人虚开发票后又出售的,按照牵连犯原理而非法条竞合原理处理.行为人对发票性质存在错误认识而虚开或出售的,应根据事实认识错误原理加以解决.虚开发票罪并非兜底性罪名,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互独立且排斥.行为人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亦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