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污染环境犯罪历次立法修正呈现出"既严又厉"的刑罚模式,回应"重典治污"的刑事政策需求,立法理念转向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益观,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政策要求,前置法修改引发刑事立法跟进.通过司法解释积累立法经验素材,进而立法犯罪化的修正模式不具有正当性.污染环境犯罪立法修正模式应当转向功能回应型立法模式,功能回应型立法同属于积极主义刑法观的阵营,但不同于象征性立法与片面回应型立法.功能回应型立法模式需要遵循体系性、正当性、必要性、实用性的要求,污染环境犯罪立法需要贯彻罪刑均衡原则、精细化导向的立法、审慎增设危险犯、避免过度司法犯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