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诸解释准则和立法史是处理制定法的歧义的两种方法,但每种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缺失.文本是法律本身,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将解释准则视为处理法律模糊的手段.法律解释的结果无法通过算法预测,在解释时需要根据具体语境情况进行判断.法律解释的语境具有不确定性,法官需要运用各种准则和规范,以确定哪种语境最适合分析.非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在解释时更倾向于参考立法史.然而,立法史也是不可靠的、"非法"的.法官在解释时,需要判断哪些声明是可靠的,哪些是空话.此外,法官在解决案件时面临时间和专业的限制,制定法解释应当依赖于法律文本本身,采取相对简单和机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