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税务局越来越多地基于规范主义政策依据(如公平和效率)来制定规则,而不是仅基于对相关法律的"最佳解读"(根据任何法律解释理论如目的主义或文本主义)来制定规则.此外,当联邦税务局解释法律时,其越来越倾向于目的主义.相反地,美国联邦税务法院并未呈现出向规范主义发展的趋势,而是与其他大多数法院一样遵循着向文本主义发展的趋势.尽管联邦税务法院在广义上变得更倾向于文本主义,但与其他法院相比,其更为注重运用多种法律解释工具,例如"谢弗林尊重"原则和整体文本解释规则.由此可见,各个公权力机构都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本主义风格或目的主义风格.这些研究结果使得有关税收例外主义和联邦税务法院司法性质的文献更为错综复杂,也反映出对司法尊重的持续争论以及对"谢弗林尊重""斯基德莫尊重"等学说未来的展望.从广义上说,这些研究结果为行政机关法律解释方面的现有理论文献提供了实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