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地区刑事司法制度的区别主要源于发现真相的不同解释路径.这些解释通常与程序传统有关,因此,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往往与该地区的传统有关.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信任,而该制度对于发现真相的作用,正是基于文化信任.对纠问式传统模式来说,发现真相主要依赖法官和卷宗.因此,在荷兰,发现真相依赖公正检察官的全面调查、完整的卷宗以及积极发现真相的法官,同时在审判中应当依法排除强有力的辩护,保证正确、准确查明事实真相.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对抗式传统模式中,控方的预先披露和辩方的独立、积极调查为强有力的辩护策略提供了基础,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等,并且,发现真相主要依赖陪审团和法庭中的交叉询问.然而,当荷兰的调查既不彻底也不公正,卷宗不完整或者法官不愿意发挥积极的作用时,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辩方事实上缺乏能力或者意愿开展积极的独立审前调查或者理解控方披露的"未使用的材料"时,尚无有效对策.此时,被视为两大诉讼模式优势的文化信任掩盖了两大模式固有的弱点,这些弱点不仅增加了误判的可能性,而且也增加了识别和纠正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