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条别有罪名"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规范,在清代法律适用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这可以从该律条的内部逻辑、外部关联以及体系位阶上来看.在内部,"本条别有罪名"由"与例不同"律、"有所规避"律、"犯时不知"律三节律文构成.它们以一定的逻辑从三个方面调整了清代的法律适用,属于清代法律适用体系的一部分.依据律例类型,三节律文在逻辑上属于并列关系.依据"情"和"罪",三节律文在逻辑上属于总分关系,"与例不同"律是总,总括重情与轻情,轻罪与重罪."有所规避"律和"犯时不知"律是分,且正好相对.在外部关联和体系位阶上,"本条别有罪名"与"断罪引律令"、比附以及"不应为"之间同属于法律适用方法规范,四者之间功能相连、层次分明、位阶清晰,共同构成了清代一个完整的法律适用体系.其中"断罪引律令"是第一位阶,适用于"法有正条"情形;"本条别有罪名"是第二位阶,适用于"法有冲突"情形;比附和"不应为"是第三位阶,适用于"法无正条"情形.同时,"本条别有罪名"既有补充"断罪引律令"的功能,又有限制比附和"不应为"的功能.因此,"本条别有罪名"完善了清代的法律适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