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沃金的解释理论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由早期的《疑难案件》,到中期的《法律帝国》,最终在《刺猬的正义》中得到全面阐述.德沃金认为,人类所有智力活动,除"科学"之外,都是"解释".所有解释的共同特征是"目的","目的"造就了法律的整体性,进而推导出解释的一致性.这种"解释一致性论"是错的,因为"解释"与"目的"并不必然相关,且"解释"有不同的对象,这导致"解释"无法做到一致性.对法律文本而言,应当区分"解释"与"建构","解释"是识别法律文本的语义内容,可用于处理简易案件,但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解释"只能起部分作用,还需凭借"建构"将语义内容转化为法律效果,即在法律文本之外运用原则.需要说明的是,这仅是对德沃金解释理论的完善,并不涉及其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看法,即法律属于道德的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