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人格权条款承担着为人格利益提供全面民法保护的价值与功能.近年来,一些新兴权利诉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这些新兴权利诉求没有被法律所明确规定,但是基于现实利益的考量又需要对其提供民法上的保护,此时则需要一般人格权条款发挥其效能.通过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进行类型化整理与分析,发现由于一般人格权条款所具有的概念抽象性特征,使得一般人格权条款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错用、滥用或是"不用"的问题.究其根本,司法适用混乱的成因还是由于对一般人格权概念认识不清所致.面对立法和法理都难以解决的一般人格权抽象概念困境,运用利益衡量、控制援引法源以及类型化方法或是可以用来摆脱一般人格权抽象困境的良方,使其真正成为保护新兴人格利益的强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