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评论2024,Vol.24Issue(2) :341-361.

清律"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条小考

何久源
法律史评论2024,Vol.24Issue(2) :341-361.

清律"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条小考

何久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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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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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是清代有关巫术杀人的法律规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条文之一.唐以降虽然条文的编写体例有所差异,但该条内容一致保持了相对稳定性.该条文的适用要求犯罪者既实施或教唆实施了造厌魅符书欲以行为,又有相应的犯罪意图,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已造成了危害结果,或者是卑幼对尊长实施了该行为,则会招致更严重的惩罚.从立法理念来看,本条某种程度上被看作是借用巫术手段完成的杀人罪,这就产生了与"谋杀人"条竞合的可能.检视本条适用案例,可进一步明确本条的适用要件.在判断犯罪者的犯罪意图时,采用犯罪意图与行为一致的巫术外观主义.在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适用"谋杀人"造意者为首的情况.法律中未列明的巫术行为是否能够成立本罪,视其能否造成巫术害人的后果而定.但限于史料的不完备,上述结论目前为止仅可作为一种可能性加以讨论.除此之外,本条在清代适用较为弱化,其可能同清代控死思想存在某种联系,作为本文余论留待后考.

关键词

造厌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巫术犯罪/适用要件/共同犯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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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

2024
法律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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