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风险难以预测,后果难以把控.以自由刑法应对传统风险、以预防刑法应对现代风险的双轨制刑法立法符合我国两种风险并存的实际,在为自由刑法减负的同时有助于对预防刑法的过度扩张进行限缩.预防刑法不应过度侵入行政规范的领域,行政刑法中兼有的预防刑法与自由刑法的相关条款不能充分应对两种风险并存的现状.自由刑法与预防刑法并行的双轨制在逻辑上可以明确自洽.预防刑法条款在设置上可配置相关行政性处罚条款,让"预防刑法"条款在压缩行政违法的同时又可为其留有适用空间.
基金项目
陕西省教育厅省级人文社科基地项目(15JZ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