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航空行业劳动争议中,对飞行员离职后档案材料移转的司法认定争议较大,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对飞行员档案材料的范围和作用认识不清,二是对民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劳动合同争议中的司法适用理解有误.飞行员的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飞行记录簿)、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等,都属于飞行员的档案范畴.《劳动合同法》中的"人事档案"应作扩张解释,方符合档案的法定内涵和范围.有关飞行员档案管理的民航行政规范文件可直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不应作为不予受理的依据.
基金项目
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改革与质量建设研究计划项目(B23100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