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同意规则是基于信息化时代的人格权保障以及民法领域的古老原则"契约自由"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立法都明确确立了告知同意规则.但司法裁判数据显示,当前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层出不穷,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告知同意规则在落实过程中,过于形式化的先定性调整模式以及信息处理者天然的地位优势,导致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告知同意规则甚至沦为信息处理者的免责工具.因而,告知同意规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一方面,要对其进行结构性实质化改造,无论是"同意模式"还是"调整模式",都要进行模式转化,实现从一刀切的静态同意向灵活的动态同意转变;另一方面,要从个人信息利用过程中的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双方入手,缩小双方天然的信息差.只有告知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当中的地位得到充分保障,其平衡数据利用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