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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实体反思及程序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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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暂予监外执行领域呈现双重悖论,部分不该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通过徇私舞弊逃避刑罚执行,应该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反而未暂予监外执行.从实体角度来看,当前不应当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定性错位为刑罚执行消灭制度,应当将其转型为刑罚暂停制度,并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适时扩大其适用范围,必要时可以扩展到行政管理事由.当前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具有决定主体多元化、决定程序行政化、决定程序封闭化的特点,可以以检察机关为暂予监外执行的统一指挥主体,将听证作为决定程序的重要部分,从而便于利害关系人的有效参与,落实司法公开,维护暂予监外执行的公正性.

贺红强、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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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 刑罚执行消灭 刑罚执行暂停

2020年度司法部一般项目陕西省教育厅2022年度重点科研计划项目(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SFB201922JY065

2024

法制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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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SSCD
影响因子:0.088
ISSN:1005-0183
年,卷(期):202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