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亲权理论下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总体上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制度沉睡阶段、制度激化阶段、制度体系化阶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体系,制度设计上仍然存在申请撤销的主体规定有罅漏、可撤销事由的判断尺度松紧难以把握、全有全无的撤销规则过于僵化、监护撤销后未成年人安置和保护缺乏配套机制等不足.未来可以采取的对策有: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适度扩大申请主体的范围;从严把握可撤销事由的裁判尺度;修改非此即彼的僵化规则;建立和细化监护撤销后未成年人安置机制,确保监护撤销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