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行政处罚到入刑是醉驾治理的第一次转型,如今从原则上醉驾一律入刑转变为醉驾不一定入刑,则属于醉驾治理的第二次转型.告别数字化形式标准,进而制定同时兼顾形式与实质的崭新标准,此种变化意味着我国醉驾治理从形式法治进阶到了实质法治阶段.这种转变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同时也具有回应个案正义诉求、满足刑法谦抑性与缓冲刑罚消极附随后果的三大正面价值.但是,由最新醉驾司法解释开启的醉驾并非一律入罪模式,蕴含着执法裁量权过大、反向行为导向、"不得醉驾"规则面临解构风险的制度隐忧,因而需要渐进式地观察并展开冷静、理性分析.醉驾治理模式的调整体现了从积极刑法观到消极刑法观的立场微调,也说明即便在风险社会时代,消极刑法观的内核仍然值得珍视.刑法在醉驾治理场域一定程度的离场,其基础方向固然值得肯定,只是还应当警惕突然的标准放宽与执法赋权可能引发不适应甚至失序.应对已然出现的制度改变,为最大限度化解制度外溢的消极效应,在微观层面,应当回归"危险"的核心涵义阐释危险驾驶,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进行类型化建构.与此同时,在宏观层面,醉驾治理也需摆脱对刑法的过度依赖,逐渐过渡至综合治理的崭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