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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合同所必需"的二元构造与要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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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所必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确立的个人信息合法处理事由,其实际指涉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所必需"之要求,目前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作为一种准法律行为,具有主客观二元构造特征.主观构造中,主观意志是主观构造的第一要素,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主观意志的第二要素;客观构造中,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必要原则是客观构造的第一要素,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价值必要则构成上述三原则的第二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合同所必需"的主观构造要素,需要明确不同阶段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内在联系;确定"合同所必需"的客观构造要素,则要确立以必要原则要素为主,公平原则要素与公序良俗原则要素为辅的体系定位,并合理运用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以及价值必要三要素对订立、履行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合同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系进行判断.

孙志煜、李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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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阳550000

"合同所必需" 个人信息 二元构造 主观构造要素 客观构造要素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2021)

21GZYB27

2024

广东社会科学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CHSSCD北大核心
影响因子:0.765
ISSN:1000-114X
年,卷(期):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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