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PP协议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民事抑或行政合同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明确把符合一定条件的PPP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PPP新机制指导意见明确PPP协议纠纷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行政、民事诉讼.PPP协议具有公法与私法的混合属性,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或者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均难妥适.PPP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体现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其中,以行政诉讼方式解决PPP协议纠纷应根据其私法特性对传统行政审判规则进行私法化改造;另一方面,以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PPP协议纠纷有理论与现实依据,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不过,应针对PPP协议的公法属性,对传统私法纠纷解决制度机制进行适度调整.
基金项目
广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后期项目(GD22HFX01)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羊城青年学人课题(十四五)(2021GZQN10)